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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众所周知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商标连续若干年不使用撤销的制度,那么商标不使用真的会被撤三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其实商标就算一直不使用,但只要还在有效期内,并没有什么违法行为的话,商标局是不会主动去撤销该商标的,只有他人向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才能要求该商标权人提供使用证据来证明。
而且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就要被撤销,当然是以“没有正当理由”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才可以被撤销。
既然说是以“没有正当理由”为前提,那么正当理由又是怎么理解?什么样的理由才算是正当的?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就作了规定:
“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没有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是因为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均可以认定为有正当理由。”
不可抗力,通常指的就是像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政策性限制通常就是国家政策的调整等原因;破产清算就是公司要破产清算了,这些只能有证据证明的,都可以算是正当理由。难怪有国内的企业想以“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想撤消掉国外企业在国内申请的商标,结果国外的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证据等竟然重达一吨,完全都是在极力证明自己的商标确实是有用过或者即将使用等。
注册商标的获得经历了商标设计、申请、审查、公布等多个阶段,花费了申请人大量的精力和财力,为了避免注册商标由于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建议在获得商标专用权之后申请人应当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真实、合法、公开的商业使用,并且要保存好相关的使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