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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心园]九种材料助你轻松应对商标撤三

发布日期:2019-05-24 13:53:35 标签: 商标撤三 |

童心园】商标撤三,即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注册之后,如果不使用是对商标符号资源的浪费,也是他人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拦路虎。对于闲置的商标,法律规定了到时“清理”的制度,也就是“商标撤三”制度。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及其注册信息的。商标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不能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比如,对注册商标文字、图形、颜色等进行改变,之后还加上注册商标的标识。如果确需改变,应该再次申请新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也不得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如果确需改变,应该根据商标局的要求,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缴纳规费,进行变更。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根据法律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有人申请【童心园】对我方商标进行撤三申请时,我方可以通过以下材料予以驳回。

1.近三年的商标宣传材料(包括在报纸、杂志、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体上的宣传资料;和公司制作的宣传单页、手册等;公司促销或其他推广宣传活动资料);

2.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企业招牌、加盟许可合同;

3.近三年销售范围,销售额说明,销售发票复印件、纳税申报证明等;

4.近三年的广告宣传费用统计(请加盖公章),最好能提供与广告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及相应费用支付发票复印件;

5.相关媒体对企业的报道、采访等材料;

6.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推介会等公开了使用商标的证明:譬如参展照片、参展证、缴费发票等;

7.带有商标标样的产品质检报告;

8.带有企业商标标识的资质证明及所获荣誉证书:包括各种奖章、奖状、荣誉及称号等。

9.单一的商标使用证据,如广告物品、包装物等往往并不能充分证实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商标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时,可以出示多种证据,让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彼此关联,形成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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